進出口外匯附勸勞軍捐第七次協調會議記錄:超過預計額度之勞軍捐,依然由婦聯會、軍友社運用大多數款項。(1962.6.5)
1962年6月5日下午三時,國民黨中央第五組依例召集婦聯會、軍友社、警備總部等單位,舉行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分配會議。
由於1961年進出口公會徵收預定額度1,500萬之勞軍捐外,尚有九百餘萬之餘額。這九百多萬餘額之分配,在第五次勞軍捐分配協調會議決議由警備總部、婦聯總會、軍人之友社等七個單位組成小組會商分配辦法,並於第六次會議由分配小組等「相關單位」提出一個分配版本,另由進出口公會提出第二個分配版本。若依照相關單位提出之分配辦法,進出口公會分配到240多萬元,依照進出口公會提出之分配辦法,則進出口公會分配到306萬餘元。
本次會議決定,一、50年進出口業勞軍捐現超收9,414,675.46元,撥交軍人之友社、婦聯總會600萬元,作勞軍及興建眷舍之用。
二、其餘勞軍捐獻,超收款3,414,875.46元,查照49年撥贈案,辦理撥贈捐獻人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手續。
三、贈送捐獻人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勞軍捐獻超收款3,414,875.46元之中,包含支援金馬前線運動委員會事業費50萬元,婦聯總會辦理婦女界勞軍費25萬元(該款交軍友社代收),興建台南市軍人招待所費用50萬元,進出口業春節勞軍經費25萬元,及該業春節勞軍團在前線臨時捐贈費58萬6000元在內,餘款132萬8675.46元,由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按捐獻款比例,分贈該業各市公會。
四、各市進出口公會50年興辦事項不敷款248萬6,000元,在51年該業勞軍捐獻內專案撥贈,由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按比例分配各進出口公會。
前述會議紀錄茲摘錄如下:
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第七次會議紀錄(「黨內文件,對外保密」)
時間:51年6月5日下午三時
地點:中央第五組會議室
出席者:
中央第五組張泰祥、楊志鞏、王人豪,國防部總政治部鄒O枰,省進出口公會林溪圳、吳劍光,台灣省委員會王敏,警備總部政治部王超凡,婦聯會皮以書、劉守莊,軍人之友社董從善,市進出口公會黃白成枝
列席者:鄭善祺、王志全
主席:張副主任泰祥
甲、 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二、宣讀第六次會議紀錄
三、准省進出口公會(51)省貿圳字第1328號代電節稱:「50年進口結匯勞軍捐款原為2,441萬9,563.46元四角六分正,業經提報協調小組在案,茲以基隆市公會漏扣退匯捐款4,888元關係,應予扣除後實際捐款金額應更正為2,441萬4,675.46元正」除予更正外,報請 備查。
四、其他單位報告。
乙、討論事項
一、關於勞軍捐款專戶會章及收據問題究應如何處理,提請討論案。
決議:有關50年超收勞軍捐款之分配處理及專戶會章與收據等問題,依據專案小組(王主任超凡同志召集)商討結果,綜合決定如次:
(一)50年超收勞軍捐款之分配處理照左列協定事項辦理:
1.50年進出口業勞軍捐獻超收9,414,675.46元,撥交軍人之友社、婦聯總會600萬元,作勞軍及興建眷舍之用。
2.其餘勞軍捐獻超收款3,414,675.46元,查照49年撥贈案,辦理撥贈捐獻人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手續。
3.贈送捐獻人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勞軍捐獻超收款3,414,675.46元,包括中華民國各界支援金馬前線運動委員會事業費50萬元,婦聯總會辦理婦女界勞軍費25萬元(該款交軍友社代收),興建台南市軍人招待所費用50萬元,進出口業春節勞軍經費25萬元,及該業春節勞軍團在前線臨時捐贈費58萬6,000元在內,餘款132萬8,675.46元,由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按捐獻款比例,分贈該業各市公會。
4.各市進出口公會50年興辦事項不敷款248萬6,000元,在51年該業勞軍捐獻內專案撥贈,由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按捐獻比例分配各進出口公會。
5.關於進出口業之勞軍捐獻,仍繼續維持美金一元捐獻台幣五角之標準辦理。
6.勞軍捐獻事務費以5%計算。
7.51年起,進出口業之勞軍捐款,應實收實付,不得再有超收款問題發生。
(二)專戶會章及收據問題照左列協定事項辦理:
1.進出口業勞軍捐獻收據問題,仍照原規定辦理。
2.進出口業勞軍捐獻會章問題,協定如左:
(1)各市進出口公會應於每年3、6、9、12月底,分四次將勞軍捐款,撥交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即一至三月捐款六月底撥清、四至六月捐款九月底撥清、七至九月捐款十二月底撥清、十至十二月捐款翌年三月底撥清)。
(2)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於收到各市進出口公會勞軍捐款之同時,應即會同軍人之友社及婦聯總會存入專戶。
(3)勞軍捐款之提取,應由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軍人之友社及婦聯總會三單位會章後行之。
3.進出口業之勞軍捐獻,似可每年舉行捐獻儀式一次,(勞軍款之撥付及動支,不受此項儀式之牽制)以勵民心士氣,並可頒贈各捐獻公會榮譽狀以資獎勵,以上統請軍人之友社參辦。
(三)各市進出口公會50年興辦事項不敷款248萬6,000元,分在51年6月及12月各予撥付半數。
(四)增加勞軍捐獻事務費自51年元月份起撥付。
(五)50年超收捐款至遲應於本年六月底前撥清。今後勞軍捐款之撥付應切實遵照協定規定辦理。
(六)本協調小組所有決定,係屬黨內協調性質,有關文件,對外須加保密,其中需要各單位依照職權完成行政手續之處,各從政從業同志仍應按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第七次會議紀錄(5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