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為國民黨申請改建舊中央黨部建物回覆公文稿-國民黨使用原有日產,應補辦借用手續;將來不需使用時應無償歸還國有財產局處理(1967.09)
前件史料故事已揭載國民黨為改建佔用之舊中央黨部建物,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訂立借契約等函件。本件史料故事即為國有財產局對於該案之回覆公文稿。
1967年9月間,由當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長李立柏附條件批准,條件約定倘將來不需使用時,其使用時整修或添建部分連同原使用房地應無償一併交還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嗣後,中國國民黨於1967年10月間因財政部國有產局同意,取得系爭土地之使用權證明書並訂立借用契約。
本件史料故事揭載了當時國有財產局局長李立柏先生回覆公文稿,稿件內表明該處房地「既係原日本赤十字社所有」,所以「應予一併辦理國有囑託登記」,並且載明應「由原使用機關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補辦借用手續」,而該項房產如有年久失修情形必須整修,或不敷使用必須整建,「將來不需使用時其整修或添建部分連同原使用房地無償一併交由本局接管處理」。
前述函文茲摘錄如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稿
受文者:本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承辦單位:第三科
文別:令
事由:據呈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申請整建原使用臺北市中山南路
一一-一號國有房地乙事,核復知照由。
局長:李立柏 五六.九.廿六
副局長:邦 九廿五
主任秘書:戴逢白
台財產(三)字第7427號
一、(56)(9)(19)台財產北(三)字第八一六六號呈志
二、本案座落臺北市中山南路一一-一號二層樓房屋及其所屬東門段2.2-3.2-4地號墓地,既係原日本赤十字社所有,應予一併辦理國有囑託登記,並由原使用機關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補辦借用手續,至該項房產如中央委員會認為年久損壞必須整修,或不敷應用,必須整建,應由該處查明核發土地房產使用權証明書以利整建。其所需費用應由使用機關負擔不得請求補助並將整修及添建情形通知該處登記備查,將來不需使用時其整修或添建部分連同原使用房地無償一併交由本局接管處理,又該項房產另使用東門段一地號原國庫地,既經臺北使政府接管登記有案,應由該會逕洽台北市政府辦理據中央委員會所送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該地於五十三年一月登記為台灣省政府所有,依照行政院規定應更正為國有。該會辦理借用乙節,俟本部函請台灣省政府更正後再行辦理。
三、合希知照。
四、副本檢送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及台北市政府。
局長 李○○
資料來源:國有財產局為國民黨申請改建舊中央黨部建物回覆公文稿(196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