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播公司電復臺灣省公產管理處 呈遞接收日產房地清冊並重申一併移轉房屋連同基地所有權之要求(1951.11.1)
1951年11月1日,中國廣播公司(以下簡稱中廣公司)為取得轉帳撥用日產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以及基地之所有權證明一事,電復臺灣省公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公產管理處)。本則史料重點如下:
一、關於公產管理處前幾則電文,轉帳撥用之日產不得包括房屋之基地一事,中廣公司認為,該公司為「因襲訓政時期沿革與行政院訂約,承應政府播音演化而為公司本為名稱上之一種方式,而實質則經費均由行政院規列交通部主管範圍,在國庫支銷,類同特殊性質之政府機關。」之前既然已經以其特殊性質而准予接收,並且已經辦理各種手續,「茲為顧及業務便利,其原放送協會之房屋連地一併轉移,如地權另行割裂劃歸省市另一機構,在本公司則有極大損失,其他機構則似無必要該項基地」,因此擬請公產管理處同意將房屋之基地一併移轉給予中廣公司。
二、至於前揭史料故事提及,公產管理處認為前臺灣總督府交通局房屋係省有公產無法轉帳予非公務機關一事,中廣公司認為「(臺灣總督府)交通局原係主管電訊及廣播事宜,迨光復後廣播部分既以劃出,則屬於廣播之產業自應與機械設備同為政治上之轉移管轄,自無所謂借用或租用,本公司以往在大陸上所接收之產權類此者甚多,無不轉移該項房地產,仍請劃歸本公司接管。」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中國廣播公司(代電)
受文者:臺灣省公產管理處
事由:電復本公司臺灣電臺接收房地產轉帳一案由
中華民國40年11月1日臺廣總(40)字第1555號
(內容:)
一、肆拾申有管二字第10887號代電副本暨附件均敬悉。
二、查本公司臺灣廣播電臺接收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地產轉帳一案,承矚依照貴處所附申請轉帳清冊格式詳細填送房屋所在地縣市政府核轉貴處辦理,自應照辦。
三、惟本案貴處所囑應行注意兩點茲特申述如次:
(1)轉帳房屋不包括基地一節:查本公司為因襲訓政時期沿革與行政院訂約,承應政府播音演化而為公司本為名稱上之一種方式,而實質則經費均由行政院規列交通部主管範圍,在國庫支銷,類同特殊性質之政府機關。以前既以特殊性質而接收,並已層辦各種轉帳手續,茲為顧及業務便利,其原放送協會之房屋連地一併轉移,如地權另行割裂劃歸省市另一機構,在本公司則有極大損失,其他機構則似無必要該項基地,擬請維持原案包括在內。
(2)前臺灣總督府交通局房屋係省有公產不能轉帳一節:查該交通局原係主管電訊及廣播事宜,迨光復後廣播部分既已劃出,則屬於廣播之產業自應與機械設備同為政治上之轉移管轄,自無所謂借用或租用,本公司以往在大陸上所接收之產權類此者甚多,無不轉移該項房地產,仍請劃歸本公司接管。
四、前臺灣廣播電臺已於本年7月撤銷業務,歸由本公司接管,本案房地產亦應歸由本公司接管,併為敘明。
五、以上各點相應復請查照核辦見復為荷。
資料來源:中國廣播公司40年11月1日臺廣總(40)字第1555號代電,國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