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播公司董事長張道藩總經理董顯光為轉帳撥用日產房屋連同基地登記所有權一事電函台灣省政府主席吳國禎(1952.11.01)
1952年11月1日,中國廣播公司(以下簡稱中廣公司)為轉帳撥用之日產房屋連同基地登記所有權一事,電覆台灣省公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公產管理處)之外,同日,為同一理由,由中廣公司董事長張道藩、總經理董顯光共同具名,電函台灣省政府主席吳國禎。本件史料即為此電函。
在電函中,張、董兩人所陳理由與中廣公司電覆公產管理處幾乎一致。關於之前台灣省政府以轉帳撥用之範圍只能在房屋而不及於基地一事,張、董兩人之電函認為中廣公司「因襲訓政時期沿革與行政院訂約承應政府播音演化而為公司,本為名稱上之一種方式,而實質則經費均由行政院歸列交通部主管範圍在國庫支銷,類同特殊性質之政府機關。」因其「特殊性質」而且接收已辦理各種轉帳手續,「茲為顧及業務便利,其原放送協會之房屋連地產自應連地一併轉移。」因為,「如地權另行割裂劃歸省市另一機構,在本公司則有極大損失,其他機關則無必要,故基地實應包括在內。」
另外,關於公產管理處認為,原台灣總督府交通局之房屋係屬省產,不得轉帳撥用,張、董兩人認為,總督府交通局「原係主管電訊及廣播事宜,迨光復後廣播部分既已劃出,則屬於廣播之產業自應與機器設備同為政治上之轉移管轄。故其房屋及基地本公司亦應有所有權,自無所謂借用或租用,本公司以往在大陸上所接收之產權類此者甚多無不轉移。」
茲摘要前述電函如下:
臺廣總(40)字第1555號
內文:
國楨主席吾兄勛鑒:本公司臺灣廣播電台前接收台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地產,經由前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報呈中央財務委員會轉送行政院核定後,送由前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核准轉帳其轉帳手續並經台灣台先後電請
貴府核辦迄今已到一段落,惟近准公產管理處來電稱轉帳房屋不包含基地及前台灣總督府交通局房屋係省有公地不能轉帳等由。查本公司為因襲訓政時期沿革與行政院訂約承應政府播音演化而為公司,本為名稱上之一種方式而實質則經費均由行政院歸列交通部主管範圍在國庫支銷,類同特殊性質之政府機關。以前既以特殊性質而接收並已層辦各種轉帳手續,茲為顧及業務便利其原放送協會之房屋連地產自應連地一併轉移。如地權另行割裂劃歸省市另一機構,在本公司則有極大損失,其他機關則無必要。故基地實應包括在內,又查台灣總督府交通局原係主管電訊及廣播事宜,迨光復後廣播部分既已劃出,則屬於廣播之產業自應與機器設備同為政治上之轉移管轄。故其房屋及基地本公司亦應有所有權,自無所謂借用或租用,本公司以往在大陸上所接收之產權類此者甚多無不轉移,吾 兄愛護廣播事業夙所感佩用感專函奉懇敬祈惠飭公產管理處早日結案以維護產權,則廣播事業俾益匪鮮公私咸感矣。如何之處至祈 卓裁示復專此奉懇順頌 勛綏。
弟 張道藩、董顯光 拜啟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資料來源:國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