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籌組包括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在內之小組研擬方案 解決來臺忠貞失業黨員問題(1951.10.26)
1951年10月26日,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以下簡稱中改會)召開第230次會議。在本次會議中,中改會議決數項議案。
中改會本次會議決議案包括為「革除司法界惡習限期清理積壓」,原改善意見送司法院院長王寵惠、副院長謝冠生及司法行政部部長(現今之法務部)林彬研議辦理,決議由行政院長陳誠邀集「司法界權威人士」組成委員會,研究司法惡習,提出報告。此外並要求相關黨部對司法惡習「作深入調查研究」,對司法人員之弊害「據實檢舉」。此外,本會還議決將高普考人員資格訓練任免之意見,交中改會設計委員會遵照中改會第193次會議決議,研討有關考試方案一併辦理;另有一匪諜案之處置。
本次會議中同時議決關於國民黨來臺忠貞失業黨員救濟問題,由郭澄、陳雪屏、谷正綱、谷鳳翔、俞鴻鈞等五人組織小組,並約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及行政院與臺灣省政府有關負責之國民黨員參加,擬具具體救助辦法,再行提中改會核議。前向小組由郭澄擔任召集人。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中央改造委員會決議彙編》
第230次會議 40年10月26日
一、擬具革除司法界惡習限期清理積壓之意見,提請核議案。
決議:
一、 原改善意見送請司法院院長王寵惠同志、副院長謝冠生同志及司法行政部部長林彬同志切實研議辦理見復。
二、 函行政院院長陳誠同志邀司法界權威人士組織一委員會,研究改革司法惡習問題,提出報告。
三、 策動有關黨部對臺灣司法界不良現象做深入調查研究,對司法人員之弊害據實檢舉。
二、關於擬請政府飭知主管機關公布焚銷舊幣及補發新幣數字問題,提請核議案。
決議:本案送請臺灣銀行徐董事長柏園同志參辦。
三、擬具高普考人員資格訓練任免之意見,提請核議案。
決議:交設計委員會查遵本會第193次會議決議,研訂有關考試方案一併研辦。
四、擬具臺灣省中上學校畢業生就業考試之意見,提請核議案。
決議:本案併交青年問題小組研究。
五、關於追查黃匪樹滋一案有關事項,提請核議案。
決議:電臺灣省改造委員會對下列各點,切實查明具報。
一、黃匪係何人介紹入團,並引薦其擔任組訓股員。
二、「竹風體育俱樂部」有無本黨其他同志參加?黨與政府對該部有未加以考察?
三、該匪在被捕前,曾有人發現其可疑,是否經正式向黨部舉報?舉報後黨部是否認真查究?如未查究其原因何在?責任誰屬?
六、擬具部分黨員犯罪調查報告,提請核議案。
決議:
一、電各種各級黨部經常舉辦此項調查,並按月提出報告。
二、本案交第一組會第二組暨幹部訓練委員會核辦,其違紀者交紀律委員會。
七、擬具勞工保險績效調查報告,提請核議案。
決議:
一、實施檢討第三條之第六、第七兩項難以辦到,可改辦疾病保險。
二、本案送請臺灣省政府吳主席國楨同志研議改進,並交本會第二組參考。
八、關於臺北公立醫院辦理不善及警士搗毀醫院有關問題,提請核議案。
決議:
一、查臺灣各公私立醫院辦理不善情事,報章時有揭載,民間亦多物議,函請內政部余部長井塘同志先遴派專門人員考察各公立治療院所實況,檢討其組織制度與服務章規,並廣徵社會意見,然後集約中央及省之主管機關研議改進。
二、對臺北市警察第三分局在臺北醫院滋事一案,函臺灣省警務處主管同志以後應防止類似事件之發生。
三、關於臺大醫院辦理不善,函教育部轉知臺灣大學設法改善。
九、關於本黨來臺忠貞失業同志救濟問題,提請核議案。
決議:推郭澄、陳雪屏、谷正綱、谷鳳翔、俞鴻鈞五同志組織小組,並約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及行政院與臺灣省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參加,擬具具體救助辦法,再行提會核議。並由郭澄同志召集。
十、擬具青年黨最近內部情況報告,提請核議案。
決議:本黨對該黨糾紛正促成進行調解。本案交有關同志參考。
十一、關於鐵路客貨票價增加之影響問題,提請核議案。
決議:本案送請行政院陳院長辭修同志參考。
資料來源:40年10月26日第230次會議,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處,〈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極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