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請示臺灣省政府 可否議價讓售徵收後由民眾服務社使用之土地(1984.11.9)
發布日期:2019/07/25
1984年11月9日,臺北縣長林豐正行文臺灣省政府,詢問是否可以讓售原為民眾服務社使用,所徵收之農地予以民眾服務社。根據公文所述,該土地本為放領農地,臺北縣民眾服務支社擬價購。然因買賣不合法,因此由臺北縣政府徵收,再交由民眾服務社使用。而該基地上之建物,已為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購買。現臺灣省民眾服務社意欲議價購買該土地。因此臺北縣政府行文臺灣省政府,詢問此項土地讓售是否可行。
本件史料故事,詳情請見「政黨不動產查詢系統」,「顯著個案」之「【國民黨新北市黨部】公家徵收、土地黨用」。(https://cipas-pad.nat.gov.tw/picks/14)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臺北縣政府財政廳函 中華民國73年11月9日七三北府財四字第302678號
受文者:臺灣省政府
主旨:臺灣省民眾服務社申請承購座落板橋市介壽段144地號縣有土地一案,請核示。
說明:
一、 本案土地面積768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屬商業區,業經本縣議會議決「同意出售」,並經 鈞府73.7.5府財三字第556181號函准予依法出售。
二、 本案介壽段144地號土地,原係放領耕地,經臺北縣民眾服務支社價構,因買賣不合法,改由本府依法征收後供該社使用至今。其地上建物已由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購買,該社請求購買本案土地,因如前述情形特殊,其出售價格,應該社要求擬照69年承購案,按出售當期公告現值不加成出售,其出售方式並以議價讓售,是否可行,請核示。
縣長 林豐正
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財政廳中華民國73年11月9日七三北府財四字第30267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