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與中國廣播公司簽訂合約 委託後者製作播放宣導政令節目 按月補助後者新臺幣捌十萬元 後者並得呈准前者撥款資助創建或擴建廣播電臺及設備(1957.1.1)
發布日期:2019/08/27
1957年1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代表政府與中國廣播公司(以下簡稱中廣)簽訂契約。合約中載明中廣必須儘量製作並播送宣導政令節目,並依現有設備及業務實際所需,按月由新聞局補助中廣新臺幣八十萬元。期間如遇公務員待遇或一般性變更各機關經費成數時,照通例同時調整。此外為適應需要,中廣得呈准新聞局撥款資助創建或擴建廣播電臺及設備。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甲方)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政府為宣揚政令由甲方委託乙方廣播經乙方接受訂立合約如左:
第一條 乙方應以其所設廣播電臺及設備儘先為政府播送對國內外傳佈政教所需之節目。
第二條 甲方按乙方現有設備及業務實際所需按月補助乙方新臺幣捌拾萬元其間如遇公務員待遇或一般性變更各機關經費成數時按照通例同時調整。
第三條 乙方會計報告送請甲方查核。
第四條 為適應需要乙方得呈准甲方撥款資助創建或擴建廣播電臺及設備。
第五條 在合約期滿乙方資產變更增減(包括自然折損)仍悉歸乙方所有雙方不計損益。
第六條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四十六年一月一日起三年期滿如雙方無異議得繼續有效三年。
第七條 本合約經雙方同意得修改。
行政院新聞局 代表人 沈錡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梁寒操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一月一日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46年1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與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廣播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