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議員受革實院訓練結業人數超過千人 為配合中央決策 行政院年撥革實院受訓國會議員學員聯誼費二十萬已不敷使用故追加二十萬 預算列「教育文化幹部訓練」科目(1967.12.7~1968.1.24)
1967年12月7日,革命實踐研究院(以下簡稱革實院)向行政院「嚴院長靜波同志」(編按:靜波為嚴家淦之字,嚴院長靜波即嚴家淦院長,以下稱其名)發出一紙公文,要求將行政院每年撥給革實院訓練結業的國會議員聯誼費用,從每年二十萬元再增加二十萬元,變成每年四十萬元。
根據這紙公文,革實院對嚴家淦表示,革實院訓練中央民意代表(以下簡稱國會議員)學員,包括國民大會代表以及立法委員(以下簡稱立委)、監察委員,已經超過千人。特別是受訓立委學員在全體立委中,已經超過半數。為配合「中央」決策,在立法院、監察院以及國民大會中收到相輔相成之效,對於國會議員在革實院受訓結業學員之聯誼,「中央」與革實院都特別重視。該項聯誼費用,1962年前由行政院負擔部分費用,1963年後,則由行政院專款撥付。又因物價逐年上漲,業務日益增多,革實院因此向嚴家淦要求在每年二十萬元的基礎上,每年增撥二十萬元。
革實院這紙公文到了行政院後,由行政院主計長草擬簽呈稿並會行政院秘書處(與一組)。稿件第一段轉達了革實院的要求,第二段則轉達了秘書處「原則上似應考慮予以支持…」之意。
最後,在「擬議意見」段落,主計長詢問行政院正副院長,由於自1963年起,行政院撥付革實院國會議員學員聯誼費用就以教育文化幹部訓練科目編列,是否依照秘書處之意見處理。
主計長這份簽呈,最後由嚴家淦在1968年1月24日批示「可」。
嚴家淦對於增列革實院國會議員學員聯誼費用批示准許之後,行政院內部起草了一份函令給予革實院、審計部、財政部與教育部。函令第一段申明因為受革實院訓練結業之國會議員學員已經超過一千人,又因為業務增多,原先每年撥付二十萬元聯誼費已經不敷使用,故於1968年度開始增撥。第二段則命令此項增撥二十萬元,由教育部「教育文化幹部訓練」科目在1968年度第二預備金項下撥付。
說明:
上述公文茲摘錄如下:
(1) 革命實踐研究院函
受文者:嚴院長靜波同志
日期:中華民國伍拾陸拾貳月柒日
字號:(五六)院訊四字第1131號
內文:
一、查中央民意代表立監委員及國大代表,先後在本院受訓結業者,已逾一千人;尤以立法委員結業同學,已超過全體委員半數,為配合中央決策,俾在立監兩院及國民大會中,收相輔相成之效,對於曾在本院結業中央民意代表之聯繫,中央及本院向為特別重視,有關是項聯繫所支用之聯誼費(包括聯誼餐費、交通費、慰問費等),五十一年以前,一部份係由 貴院直接支付,自五十二年度起,則改為 貴院每年撥補專款貳拾萬元,茲以業務逐年增多,物價日益上漲,原年撥貳拾萬元之數,以不敷甚鉅,擬自五十七年度起,請 貴院增撥貳拾萬元共年撥肆拾萬元,俾得繼續推行為禱。
二、敬請 鑒詧。
主任 袁守謙
(2) 會秘書處(一組)
簽呈
案由:革命實踐研究院函請增撥聯誼經費二十萬元,簽請核示由。
說明:
一、原函以中央民意代表立監委員及國大代表,先後在本院受訓結業者,已逾一千人,尤以立法委員結業同學,已超過全體委員半數,為配合中央政策,俾在立監兩院及國民大會中,收相輔相成之效,對曾在本院結業中央民意代表之聯繫,中央及本院向為特別重視,有關是項聯繫之聯誼費(包括聯誼餐費、交通費、慰問費等),五十一年以前,一部分係由貴院直接支付,五十二年度起,改由貴院年撥專款二十萬元,茲以業務逐年增多,物價日趨上漲,原撥數已不敷甚鉅,擬自五十七年度起增撥二十萬元共為四十萬元,以利繼續推行。
二、本案秘書處核簽意見:「關於革命實踐研究院請增撥受訓結業中央民意代表之補助聯繫專款二十萬元一節,原則上似應考慮予以支持…」等語。
擬議意見:查革命實踐研究院中央民意代表結業同學聯誼費自五十二年度起,每年各在教育部主管之「教育文化幹部訓練」科目內核列補助費貳拾萬元,茲該院以業務增多、物價上漲,請自五十七年度起增撥貳拾萬元,共計年撥四十萬元一節,可否照秘書處「…原則上似應考慮予以支持…」之意見,准予增撥貳拾萬元或酌予增撥之處,敬祈
核示:謹呈
院長
副院長
(簽批: 少谷 元、二四
彥士 元、廿三
可 淦 一、廿四)
主計長 (畫押 元、十九) 謹簽
(3) 函令
受文者:革命實踐研究院、審計部、財政部、教育部
內文:
一、貴(革命實踐研究)院五十六年十二月七日(56)院訊四字第一一三一號函,為中央民意代表先後在本院受訓結業者,已逾一千人。茲以業務逐年增多,原年撥聯誼費貳拾萬元,已不敷甚鉅,擬自五十七年度起增撥二十萬元,俾繼續推行聯繫工作一案。
二、上款新台幣貳拾萬元,即由庫以教育部「教育文化幹部訓練」科目在五十七年度第二預備金項下簽撥。
三、特復查/會知照。
四、本件分行審計部、革命實踐研究院、財政部、教育部。
院長 嚴〇〇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