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軍友社合編《進口外匯結匯付勸勞軍捐款實施辦法》(1983.11.1)
1983年11月1日,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前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會)與軍人之友社(以下簡稱軍友社)合編了一本名為《進口外匯結匯付勸勞軍捐款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勞軍捐實施辦法》)之小冊,分送各相關機構團體、銀行,規定各地相關機構團體與銀行之作業人員收取進口外匯結匯勞軍捐的相關作業程序。
根據《勞軍捐實施辦法》,婦聯會與軍友社開宗明義宣稱「進口外滙結滙附勸勞軍捐款」(以下簡稱勞軍捐)之緣起為「全國工商業本於愛國敬軍之熱忱,主動發起捐獻」,其「捐款」依據為「自民國四十四年迄今,歷年均由各業公會透過會員大會通過以爲捐獻之依據」。
同時,根據《勞軍捐實施辦法》,其「募款」對象為貿易商進口結匯,以及生產事業(含工漁業)進口結匯。而其辦理辦法為:
(一)貿易商進口結滙捐獻:由省市進出口公會,委託各地銀行設勞軍捐款專戶代收,並由「中央協調小組」(編按:即由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中央工作會第五組(以下簡稱第五組)召集,成員包括國民黨第五組、婦聯會、軍友社、警備總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省/市進出口公會等單位之「協調小組」)召開會議分配使用。
(二)生產事業(含工漁業)進口結滙:由本會/社(編按:即婦聯會與軍友社,下同)共同委託各地銀行設專戶代收,毎月淸結一次,按協議比例分配使用。
(三)進口結滙附勸勞軍捐款,係本自動自發原則辦理,各公司廠礦於申請進口結滙時認繳,其作業詳如附件一:進口結滙附勸勞軍款作業規定。
《勞軍捐實施辦法》小冊,除上述規定之外,並附有其他相關規定。其後自第一九頁開始,將收取這些「募款」之作業順序,製成流程圖。
有趣的是,依據所有相關辦法與流程圖所示,只規定了若干性質比如教育教學器材、黃豆小麥、政府機關單位等之外匯免於「附勸」勞軍捐之外,其餘各行業,只要必須辦理外匯,則強制性規定結匯一元美金課以三角新臺幣,照比例收取此項「捐款」,大大違反常人對於「勸募」、「捐獻」之認知。
說明:
上述辦法茲摘錄如下:
出處:進口外滙結滙附勸勞軍捐款實施辦法
內文:
一、 依據:
進口外滙結滙附勸勞軍捐款,係全國工商業本於愛國敬軍之熱忱,主動發起捐獻,自民國四十四年迄今,歷年均由各業公會透過會員大會通過以爲捐獻之依據。
二、 目標:
以結合社會經濟力量,支援三軍,達成反共復國勝利爲目標,爲審愼處理工商各界捐款,特依據政府財經單位有關外滙結滙規定訂定辦法。
三、 對象:
(一) 貿易商進口結滙。
(二) 生產事業(含工漁業)進口結滙。
四、 辦理方式:
(一) 貿易商進口結滙捐獻:由省市進出口公會,委託各地銀行設勞軍捐款專戶代收,並由中央協調小組召開會議分配使用。
(二) 生產事業(含工漁業)進口結滙:由本會/社共同委託各地銀行設專戶代收,毎月淸結一次,按協議比例分配使用。
(三) 進口結滙附勸勞軍捐款,係本自動自發原則辦理,各公司廠礦於申請進口結滙時認繳,其作業詳如附件一:進口結滙附勸勞軍款作業規定。
五、 收據印製管理:
勞軍捐款收據由本會/社聯銜印製,其分發、收囘、管理作業詳如附件二:進口結滙附勸勞軍款收據印發作業規定。
六、 結滙捐款審計:
貿易商捐款由省市進出口公會毎三個月彙送本會/社核對一次,生產事業捐款每月核對,本會/社設置審計工作小組專責辦理,其組織、任務與工作要領詳如附件三:勞軍捐款審計工作小組設置準則。
七、 徹信:
勞軍捐款之經收由各該單位辦理徵信,並提各有關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報告,以示徵信。
八、 本辨法自核定公佈後實施。
附件一
進口結滙附勸勞軍款作業規定
一、 為求辨理勞軍捐獻方式有所遵循,並達作業一致起見,特訂定本規定。
二、 依據:
(一) 財政部六十三年元月三十日(63)臺財庫第一〇七七一號函規定。
(二) 本會/社六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規定實施準則。
(三) 本會/社六十五年元月二十二日函各代收銀行規定免捐項目。
三、 捐獻標準:
(一) 進口結滙以美金壹元附勸勞軍捐款新臺幣參角。(其他外幣按比率折算)
(二) 左列各項均免附勸勞軍捐款:
1. 免徵進口税案件。(先捐後退)
2. 使用紅邊輸入許可證。
3. 黃豆、小麥。
4. 政府與軍事單位。
5. 非營利事業機構。
6. 教育教學器材等。
7. 原幣結滙。
8. 僑外投資符合獎勵條例免進口税者。
9. 新聞印報紙。
10. 慈善公益機構進口非營利物品而免徵進口税者。
11. 漁民自用器材。(先捐後退)
12. 其他特案優免進口税者等項。
四、 捐款處理:
(一) 貿易商結滙附勸勞軍款:每年委請臺北市、高雄市進出口公會及臺灣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轉洽當地結滙銀行代收,並按日塡具捐款淸單三份(格式另附)除銀行自存一份外,另二份分送公會及本會/社以資查對,每年結算一次,並連同收據存根送審計小組統計、核對、至捐款存儲、撥付方式如後:
1. 臺北市、高雄市貿易商捐款,由各該市進出口公會設專戶代收、存儲,每三個月撥付本會/社一次,年終結算,經中央協調小組會議分配後,十五日內撥淸結案。
2. 臺灣省屬各縣市貿易商結滙附勸勞軍款,由當地進出口公會委託銀行設專戶代收,定期將捐款轉撥臺灣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勞軍捐專戸,每三個月撥付本會/社一次,年終結算,經中央協調小組會議分配後,十五日內撥淸結案。
(二) 生產事業(含工漁業)結滙附勸勞軍款:由本會/社直接洽請銀行設戶代收,毎日由各代收銀行塡具淸單一份彙送(寄)以憑核對、其存儲、撥付方式如後:
1. 臺北市各銀行代收之捐款逕存入本會/社共同專戶,每月由審計小組核對代收銀行捐款淸單曁專戶存款對帳單,經核對相符後,卽按各專戶所存捐款入帳分配。
2. 高雄市曁其他縣市所收捐款逕存入各該縣市軍人服務站所設之勞軍款專戶,每三個月由各服務站滙繳本會/社核收分配。
五、 捐款分配:
(一) 貿易商捐款:
臺灣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及臺北市與高雄市進出口公會,於年度終了,將所代收捐款,依照中央協調小組分配原則,在總額內使用數按婦聯會興建軍眷住宅二〇%,軍友社辦理勞軍經費一〇%,各該公會辦理捐獻事務費五%,其餘再按婦聯會、公會、軍友社,各三分之一分配使用,剩餘尾款撥存本會/社捐獻事務費專戶,(用途如本案附件三第五項)。
(二) 生產事業(含工漁業)捐款:
臺北市各銀行代收之捐款,於每月底就代收總額按婦聯會三分之二,軍友社三分之一分配使用,其他縣市各銀行代收之捐款,由各該縣市軍人服務站每三個月滙繳本會/社按比例分配、使用。
六、 捐款核退準則:
(一) 範圍:
1. 進口結滙因故部份或全部取消交易者。
2. 進口工業原料供加工出口有案者。
3. 漁民自用漁船所需器材用具,奉准免進口税者。
4. 誤收經核定免繳勞軍捐者。
(二) 檢附證件除應檢附勞軍捐款收據正本外,另附左列文件辦理:
1. 部份或全部取消交易案,應檢附結滙銀行退滙通知書,必要時並附結滙計算書參辦。(均爲正本)
2. 加工外銷案,應檢附出口報單或有關證明,並備申請書一份,詳列進出口數量及核定加工比率計算表。
3. 漁民自用器材案,應檢附漁業局轉財政部免稅函正本輸入許可證,並備申請書一份。
4. 誤收捐款案,應檢附足資證明相關文件辦理。
(三) 退款時限:
勞軍款每年按四季分配作勞軍使用,但爲便利各廠商辦理退滙領取證明較費時間,特定於六個月(二季)內爲退款有效期限,以銀行退滙通知日期計算,勞軍捐款收據,如超過一年以上時間,因捐款已全部支付勞軍,逾期無法補退。(以進出口文件海關查驗日期爲準)
(四) 退款審查:
1. 貿易商退款授權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進出口公會先行核辦,每半年彙塡明細表連同各項證明及捐款收據,一併送囘核銷結案。
2. 生產事業等案退款,由本會/社曁各縣市軍人服務站受理核退。
七、 本規定依據歷年辧理實例並參照事實需要訂定。
八、 本規定自公佈日起生效實施。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