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中常會決議:救濟中國大陸水災,由救總發起自由募款,向災區空投物資、亞盟開辦費用由國民黨黨財委會與行政院長洽商撥款、革實院為黨的幹部訓練機構 今後調訓人員必須先查明有無黨籍(1954.8.16、1954.8.18、1954.8.23)
1954年8月16日、18日與23日召開的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下稱中常會)第133、第134、第135次會議,該黨總裁蔣中正皆未到場主持。因而由該黨中央委員會秘書處將會議記錄送總統府,再由總統府機要室將會議紀錄則要謄寫於十行紙或機要室書信紙上,呈總統/國民黨總裁蔣中正閱覽。
在這三次會議中,中常會聽取、議決了若干重要事項,包括:
第一,由秘書處報告國民黨內負責情報、調查的中央委員會第六組(下稱第六組)主任唐縱在內的調查小組針對中央民意代表(編按:即當時跟隨政府來台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假藉接濟滯留香港、澳門親屬,套匯外匯情事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認為傳言屬實,並做出四點建議:「一、先由行政院飭知台灣省府主管外匯貿易審議機構按照『軍公教人員接濟港澳眷屬匯款辦法』之規定逐案核明,分別處理。二、經查明確有套匯或轉匪區事實者,即行停止匯款權利,並報行政院核明議處。三、以後對此種匯款申請案件,應查明確有眷屬留居港澳者,再行核准匯款。四、保安司令部駐港人員應詳密調查,隨時陳報政院核辦,謹報請鑒核。」調查小組的建議,全數為中常會接受並准予備案。
第二,負責國民黨組織工作的中央委員會第一組(下稱第一組)報告,革命實踐研究院(下稱革實院)受訓學員有無黨籍者,也有「未歸隊黨員」。第一組認為,「該院為黨的幹部訓練機構,依照規定:調訓對象似均以黨員為限」,因此第一組建議「嗣後調訓人員之有無黨籍應先查明實在,如無黨籍者須飭辦理入黨,手續俟其領到黨證納入組織後再予選調」。這項報告也獲得中常會同意准予備案。
第三,國民黨負責中央委員會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組先在前兩次中常會共同報告,對於當時中國大陸水災「賑濟災胞,爭取大陸民心一案。經擬具『救濟大陸水災運動實施辦法』草案」。並由第六組邀集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組就原草案會同審查首度修正,報請中常會審核。
對此草案,中常會決定原則通過,至於其方法及技術問題,則推中央常務委員(下稱中常委)谷正綱擔任召集人,加上蔣經國等八名中常委組織小組商討決定。
到了第135次中常會,秘書處報告「救濟大陸水災運動實施辦法」草案,經谷正綱、蔣經國等八名中常委商討,予以二度修正。修正後的草案要點為:
一、由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組、內政部、外交部等有關機關組織救濟委員會。二、救濟辦法為:請總統、副總統發表廣播慰問,並請政府先撥粮二千萬斤,由中國大陸災胞總會(編按:即今日之中華救助總會,下稱救總)發起自由勸募,請國際慈善團體組織監放團前往災區,向災民發放救濟物資,暨實行對大陸空投糧食包等。
對於八名中常委修正後的實施辦法,中常會決定准予俻案。
第四,中央委員會第五、第六組共同提案,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下稱亞盟)送來該會開辦費用及該年度8至12月經常費與業務費預算表各一件,提請中常會核議。
對於亞盟這項經費案,中常會決議所需經費38萬元,由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與行政院俞鴻鈞院長先行洽商,再去函行政院撥款。
第五,中常會也審核了「非常時期在台第一屆國大代表公費支給條例草案」。
在此我們可以注意到:首先,中央民意代表有無假藉接濟滯留香港、澳門親屬套匯情事之調查與處分建議,是由國民黨內負責情報、調查的第六組主持。
其次,國民黨中常會認定,革實院為該黨之訓練機構,受訓對象必須是黨員。對照之前史料故事揭露蔣中正總裁/總統指示,將革實院受訓成績列為黨、政、軍升遷考績,可見當時威權統治時期執政的國民黨以黨領政,甚至決定軍隊、各級政府的人是升遷。
第三,對於中國大陸水災災民之救濟,由國民黨進行實質決策,訓令該黨第六組會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組與內政部、外交部等有關單位組織賑災委員會。而國民黨中常會的決議中,包含命令行政院捐出救濟糧食兩千萬斤,救總發起自由募款,空投救濟物資。
這些賑災運動的實施,與救總對外聲稱受政府委託執行救災一樣,在救總公開發行的「救濟年報」中,有行政院撥出糧食包兩千萬斤,有救總如何發動募款,勸募得到多少金錢,又是如何與各級政府共同進行勸募,發動對災區空投,就是隻字未提國民黨在幕後的決策地位。彷彿救總只是純然受「總統號召」,自行發動勸募,並接獲政府委託,對災區進行空投。
第四,亞盟在對外形象上,為一反共自由運動的人民團體。實際上其開辦費用與第一年的其他費用,是由國民黨財委會與行政院長洽商後,由行政院撥出。
第五,國民大會代表之薪資,由國民黨中常會決議。
上述資料茲摘錄如下:
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一三三、一三四、一三五次會議(八月十六日、八月十八日、八月廿三日)記錄摘要
主席:陳雪屏(第133次)、陳誠(第134次)、張道藩(第135次)
報告事項
四、秘書處報告:關於立委與國大代表有假藉接濟港澳眷屬套取外匯情事一案。經推唐縱等同志組織小組調查尚屬實在,經該小組約集有關同志研擬具體步驟如下:一、先由行政院飭知台灣省府主管外匯貿易審議機構按照「軍公教人員接濟港澳眷屬匯款辦法」之規定逐案核明,分別處理。二、經查明確有套匯或轉匪區事實者,即行停止匯款權利,並報行政院核明議處。三、以後對此種匯款申請案件,應查明確有眷屬留居港澳者,再行核准匯款。四、保安司令部駐港人員應詳密調查,隨時陳報政院核辦,謹報請鑒核。
決定:准予備案。
五、第一組報告:據報,最近調革命實踐研究院後期教育受訓人員發現有尚無黨籍甚至有臨時申請入黨者,經查確有張心洽一名尚無黨籍及未歸隊黨員。查該院為黨的幹部訓練機構,依照規定:調訓對象似均以黨員為限,擬請轉函嗣後調訓人員之有無黨籍應先查明實在,如無黨籍者須飭辦理入黨,手續俟其領到黨證納入組織後再予選調。是否有當謹報請鑒核。
決定:准予俻案。
九、 第二、三、四、五、六組報告:查針對大陸水災賑濟災胞,爭取大陸民心一案。經擬具「救濟大陸水災運動實施辦法」草案一種,並依第93次工作會議決定,由第六組邀集二、三、四、五組就原草案會同審查修正,謹報請鑒核。
決定:本案原則通過,至方法及技術等問題,推谷正綱(召集人)蔣經國等八同志組織小組商討決定。
十四、 秘書處報告:查「救濟大陸水災運動實施辦法」草案業經谷正綱等八同志商討決定予以修正,謹報請鑒核。(辦法要點為一、由本會二、三、四、五、六組、內政部、外交部等有關機關組織之。二、救濟辦法為:請總統、副總統發表廣播慰問,並請政府先撥粮二千萬斤,由大陸災胞總會發起自由勸募,請國際慈善團體組織監放團前往災區,向災民發放救濟物資,暨實行對大陸空投粮食包等)。
決定:准予俻案(見第135次記錄)
討論事項
四、第五、六組提:茲接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造送該會開辦費及本年度八至十二月經常費與業務費預算表各一件,提請核議案。
決議:所需經費38萬元由財委會與俞院長鴻鈞同志先行面洽,再行去函請撥(以上見第133次記錄)。
資料來源:國史館,〈一般資料—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 (二)〉,《蔣中正總統文物》,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2-080200-0060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