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委派任黨營事業松山油漆廠黨股代表,代為刻製、保管印鑑、印鑑卡,並保管股票(1955.9.15、1955.9.19)
1955年9月15日,時任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台灣省委員會(下稱台灣省黨部)主任委員(下稱主委)的郭澄,發出一則代電給該黨黨員陳瑜。代電中告知陳瑜已被任命為國民黨台灣省黨部黨營事業松山油漆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漆公司)黨股代表人,所代表之股份有一千股,每股股價一百元,合計十萬元。
其次,該份代電內文第二段表示,依據該黨「經營事業黨股代表人及董事監察人服務規則」第七條規定:「黨股代表人所取得之黨股股票及其所用印鑑應送財務委員會保管。」因此,為簡化手續,松漆公司將來發行股票由國民黨台灣省黨部財務委員會統一領取收存,而且各黨股代表人印鑑,由國民黨台灣省黨部財務委員會代為刻製保管專用。
代電第三段表示,為告知陳瑜特此事,發出該則代電,並於代電後附上任命陳瑜為松漆公司黨股代表人之派令,以及代為刻製印鑑之專用印鑑卡一份。
本件史料故事除該份代電外,同時揭露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派任陳瑜為松漆公司黨股代表人之派令以及代電中提及之專用印鑑卡,也一併揭露黏貼於該份代電上,數日後(該年9月19日)由國民黨台灣省黨部發出之便簽。便簽中表示,松漆公司章程,還需提交國民黨台灣省黨部財務委員會覆議(便簽中之原文為「複議」),因此原訂9月19日舉行之松漆公司黨務代表會議暫停舉行。
從這幾則電文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所謂黨營事業之黨股代表人,類似於借名登記,並不真正擁有對於該黨營事業之股權。黨部擁有對於黨營事業黨股代表人之任命權限外,黨部之財務委員會不僅僅領取、持有、保管收存黨股代表人所代表之股票外,尚且刻製專用之黨股代表人印鑑並保存之。
上述資料茲摘錄如下:
一、查松山油漆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尚須提請本會財務委員會議複議,本日下午三時該公司黨務代表會議暫停舉行。
二、請查照
此致
陳瑜同志
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 啟 九月十九日
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代電)
事由:
受文者:陳瑜同志
附件:
日期: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九月十五日
發文:(44)台財字第一八五二號
一、茲派 同志為本會黨營事業松山油漆廠股份有限公司黨股代表人,代表該公司股份壹千股,每股新台幣壹百元合計新台幣拾萬元。
二、查本黨經營事業黨股代表人及董事監察人服務規則第七條規定:「黨股代表人所取得之黨股股票及其所用印鑑應送財務委員會保管。」為簡化手續,該公司將來所發股票由本會財務委員會統領收存,各黨股代表人印鑑由本會財務委員會代為刊刻保管專用。
三、特電知照(附發派令壹件專用印鑑卡壹紙)。
主任委員 郭澄
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派令)
事由:
受文者:陳瑜同志
附件:
日期: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九月十五日
發文:(44)台財字第一八五二號
茲派
同志為本會黨營事業松山油漆廠股份有限公司黨股代表人,代表該公司股份壹千股,合新台幣壹拾萬元。
此令
主任委員 郭澄
資料來源: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