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中國文化大革命逃港難民驟增 救總理事長谷正綱等人聯名上簽蔣中正總裁 呈遞救總與黨、政、安全單位擬訂「處理難胞辦法」 建議宣傳上表示積極支援接運 實際上力求慎重 (1968.3.2)
1968年3月2日,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下稱中常委)谷正綱與秘書長谷鳳翔、第六組主任陳建中,聯名呈上一則簽呈予該黨總裁蔣中正。這份簽呈的內容,是由身兼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編按:即今之中華救助總會,下稱救總)理事長的中常委谷正綱等三人,對蔣中正總裁呈報為處理當年中國文化大革命所引發的逃難到香港的難民潮,由救總與其他黨政及安全單位所擬訂,由國民黨「中央聯戰工作小組」通過的「處理大陸逃港難胞問題措施辦法」(下稱處理難胞辦法)。
根據這份簽呈附件所呈處理難胞辦法之內容,本次事件是由救總先向各黨政單位提出報告,由中國文化大革命所導致大批逃抵香港的難民,已經英國香港政府以非法入境為由,逮捕兩千餘人予以監禁。難民之中在香港無親屬者,得受遣返中國之處分。該年1月,救總曾經電請香港、九龍等地之救濟單位,以維護人道以及尊重聯合國難民公約等理由,向香港政府交涉,營救一百餘人。然而至2月,香港政府又截獲二百餘人,已遣返六十餘人。九龍商會理事長兼救總駐港代表謝伯昌也多次來函敦促政府處理此事。立法院也在該年2月23日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因此救總在2月26日邀請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家安全局、司法行政部(編按:即今之法務部)調查局、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編按:即通稱之「警總」)及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主管海外工作的第三組與主管情報工作的第六組(下稱第三組、第六組)等機關代表,遵照歷次蔣中正總裁的政治號召,商討對策,擬定這份處理難胞辦法。
處理難胞辦法的具體內容分為甲乙兩方面,甲為「在香港方面」,乙為「在國內方面」。具體而言,在香港方面,救總認為應在香港由救總駐港代表與港九救濟單位負責人、外交部及僑委會駐港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成立專案小組,以救總駐港代表謝伯昌為召集人,並請安全單位「密飭」駐港人員參加辦理志願來台的難民之安全考核事宜。
其次,香港專案小組應隨時與香港政府保持聯繫,並洽請香港國際救濟機構協助會同辦理臨時救濟。並由救總量力撥款救濟,必要時報請政府撥出專款協助。
至於國內方面,首先,救總建議集體接運來台灣的難民,依照「四四專案」的前例辦理。其次,難民的收容所應該遠離台北市區。第三,臨時收容所由治安單位派員駐守,繼續「嚴密清查」,如發現「匪諜」則立即嚴辦。
最後,辦法建議台灣政府在將來大量中國難民逃到香港時發表正式聲明,宣示政府關切中國難民維護自由與人權之嚴正立場以擴大政治號召。
這份文件最後載明,以上包括香港與台灣兩方面的所有辦法,原訂在2月28日報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下稱中常會)指示,但因時間問題當天未能提出,改在同一天召開之國民黨中央聯戰工作小組會商。會商結果決定:一、應就此事與香港政府密切聯繫,並了解其真相。二、為擴大台灣政府之一貫號召,在宣傳上應該表示積極處理之意願,但實際上應該審慎,顧及安全之原則。三、有關接運之具體策劃與實施,由救總與政府有關單位依照所提辦法組織專案小組辦理。
對於這份簽呈,蔣中正總裁批示:「如擬」。
在獲得蔣中正總裁批示後,國民黨秘書處在這份簽呈上附加內簽,以鋼筆書寫「擬即通知 第六組陳主任/谷委員叔常(編按:谷委員即谷正綱,字叔常,時為國民黨中常委,並終身兼任救總理事長至其病逝台北為止)辦理」內簽最後由時任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的谷鳳翔以毛筆字簽名「鳳翔」,日期為三月五日。
從這份總裁批簽之內容看來,我們可以得知:
一、在台灣威權統治時期,救總之地位,絕不僅止於一般以人道救助為目的之慈善團體。其地位可以使其在中國文化大革命時期,發生大量難民逃往香港時,召集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工作組會、政府機關如內政部、外交部、調查局以及其他「安全單位」之機關代表,商議救總所擬訂的計畫,並且分配職務。若非威權時期以黨領政的國民黨對其所設定之角色授權,一般人民團體豈能在長時間內有如此權力號令黨、政、安全機關、單位?
二、救總與各黨、政、安全機關單位會商結果,並非報請行政院或總統府同意,而是循國民黨決策流程,由谷正綱以中常委身份,聯同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與第六組主任谷鳳翔、陳建中等二員,上簽呈予國民黨總裁蔣中正。辦法中亦提及,本辦法原來是要在該年2月28日,提請國民黨中常會審議,卻因時間因素,改在同日舉行的國民黨中央聯戰工作小組提出審議。最後,還是由蔣中正總裁同意,批示「如擬」,再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谷鳳翔簽署內簽,交給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六組和身兼救總理事長的谷正綱辦理。可見救總是國民黨黨務運作工作團隊之一部無疑。
三、救總對外自稱之角色形象,為一人道救援人民團體。然而我們仔細檢視救總在這起救援行動中之角色,絕非實際從事救援之單位。這點我們可由辦法中救總台北本會之角色,僅止於制定辦法,號令黨、政、安全各單位可以得知。實際與香港政府交涉,聯絡在香港的國際人道救援團體,皆為港九親台灣政府人士或國民黨派駐香港人員,由親國民黨人士冠上救總在港九分支機構成員之身份,與香港政府或在港國際人道救援團體接洽。
四、谷鳳翔所簽署之內簽,主要交辦單位也是「第六組陳主任」,「谷委員叔常」僅止於第六組主任旁附帶提上之地位,此舉違反黨內權力位階排名。以此而言,這份內簽彰顯的是,實際上從事接運難民到台灣的工作,在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是由負責情報的第六組主其事。
五、綜合以上三、四兩點,我們再審視處理難胞辦法可以得知,在整個行動中,救總在台灣這邊之角色,為代表國民黨出面召集各黨、政、安全機關單位,擬訂計畫之指揮者,在實際行動中,則僅是居中聯絡之角色。實際上考量救總於其機關刊物中所提救總在威權時期所參與各種政府行動,也幾乎是以如此模式參與其間,否則,以一人道救援人民團體,竟能從事以當時科技水準來說,需要高度科技與專門知識的空飄、空投作業,如無台灣軍方實際操作相助,豈非天方夜譚?
說明:
上述資料茲摘錄如下:
(內簽)
57-0022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便簽
擬即通知 第六組陳主任辦理
谷委員叔常
(毛筆批示: 鳳翔 三、五)
(57)邸秘乙字第03-08號
(57)機密(乙)第34-3號
承辦機關號次:台(57)中秘字第0042號
職 谷正綱、谷鳳翔、陳建中 謹呈 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日
事由
為適應邇來大量難胞逃港之情勢,擬定「處理大陸逃港難胞問題措施辦法」敬請 鑒核
提要
一、近兩月來,大陸同胞大批逃亡香港,估計約達二千人,情況仍在發展中,當地警察常指為「非法入境」予以拘禁,一部分曾被強迫遣返匪區。
二、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會同有關黨、政及安全單位研商處理辦法,並經提中央聯戰工作小組決議採取左列措施。
(一)透過適當關係與香港政府密切聯繫,進一步了解其真相。
(二)為擴大我政府一貫之號召,在宣傳上表示積極支援、接運、實際處理,力求審慎,並顧及安全之原則。
(三)有關接運此次逃港難胞之具體策劃與實施,由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會同政府有關單位成立專案小組辦理。
三、前項處理辦法,是否有當,敬祈
鑒核示遵。
批示 如擬
中正
中華民國伍拾柒年叁月肆日
簽呈
職 谷正綱、谷鳳翔、陳建中 謹呈 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日
事由:為適應邇來大量難胞逃港之情勢,擬定「處理大陸逃港難胞問題措施辦法」敬請 鑒核。
一、案准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函以自毛共實施「文化大革命」以來,我大陸同胞因不堪匪偽暴虐,不斷在各地掀起反抗,最近數月,廣東等地人民更有大批衝出鐵幕,集體逃港,投奔自由,先後經英港政府拘捕者為數約達二千餘人,因之海外輿論咸認將有「五十一年大陸逃亡潮」重演之可能,而香港法律對難胞逃港,均須以「非法入境」罪名予以拘禁,其在港無親屬者,並得受遣返大陸之處分,本年一月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曾電知港九救濟單位,以維護人道人權及尊重聯合國難民公約等理由,向香港當局交涉營援,約有百餘人先後獲釋,惟上(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二日,港警又截獲拘禁二百數十人,除小部分獲准居留外,第一批六十餘人已被迫遣返匪區,九龍總商會理事長兼救總駐港代表謝伯昌,迭次來函促請政府交涉,立法院亦於二十三日院會時,就此項問題向行政院提出質詢,爰經救總於上(二)月二十六日邀請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家安全局、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及中央三、六兩組等機關單位代表,遵照
鈞座歷次政治號召,兼顧審慎考察逃出鐵幕難胞之良莠,商討對策,決定「處理大陸逃港難胞問題措施辦法」如下
甲、在香港方靣
(一)為便利目前及今後處理營救援助大陸逃港難胞問題,應即由救總駐港代表、港九救濟單位負責人、外交部及僑委會駐港代表、及有關人員成立專小組,以謝伯昌先生為召集人主持其事,並請治安單位密飭駐港人員參加工作,負責辦理有關自願來台難胞安全攷核事宜。
(二)香港專案小組應與港府隨時保持聯繫,並洽請當地國際救援機構協助。
1.籲請港府維持人道人權,對拘禁逃港難胞暫勿遣返大陸,由我方會同協助清查,合理處理。
2.逃港難胞中,在當地有親友可資投靠者,籲請港府儘量准許保釋居留。
3.已保釋及倖免拘禁之新近逃港難胞,有自願來台者,應先由香港專案小組攷查,其無重大嫌疑者,電報國內專案小組覆審,從速接運。
4.當地救助工作,由專案小組洽請香港國際救援機構協助會同辦理臨時救濟,並由救總量力撥款支應,必要時另行報請政府指撥專款辦理。
乙、在國內方面
(三) 由有關機關即日成立專案小組,以救總為召集人,負責協調策劃進行新近逃港難胞接運事宜,並採下列原則。
1.集體接運來台難胞,依照「四四專案」成例辦理。
2.臨時收容處所,應擇離台北市區稍遠之適當地點。
3.臨時收容期內,由治安單位派員駐所繼續嚴密清查,其確屬忠貞者,照「四四專案」成例辦理,如發現匪嫌份子時立即嚴辦。
(四) 所擬上項原則,報請中央指示,並應請政府於將來大陸難胞大量逃抵香港時發表正式聲明,宣示我政府關切大陸同胞維護自由與人權之嚴正立場,期能擴大政治號召,獲致收攬人心成果,並以助長討毛救國運動發展,開拓反攻復國機運。
二、以上辦法,原擬報請上(二)月二十八日中央常會請示,嗣因時間不及,經改提同日中央聯戰工作小組會議,並邀許孝炎同志出席報告,經會商決定(一)應就此事與香港政府密切連繫,並瞭解其真相。(二)為擴大政府一貫之號召,在宣傳上應表示積極支援、接運、實際處理、力求審慎、並顧及安全之原則。(三)有關接運之具體策劃與實施,由救總與政府有關單位照所提辦法,組織專案小組辦理,是否有當,謹報請
鑒核示遵。
謹呈 總裁
資料來源:國家檔案資訊網-檔號:C5060607701/0057/總裁批簽/001/0001/57-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