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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黨為舊中央黨部建物改建,申請訂立借用契約、修改借用同意書等文件(1967.8.29)
    本件史料故事系爭土地及原地上建物,緣起於政府接收自日本赤十字社之日產。此日產於國民政府遷台後改由中國民黨央委員會作為辦公廳使用。 1967年間,中國民黨為整修、添建原有建築,向當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 102年 1月 1日改制為財政部國有產署)北區辦事處申請訂立借用契約與修改同意書、土地使用權證明等文件。本
  • 國防部出款,婦工會特權買地,蔣經國批示:「餘款不必索回」(1968.8.12)
    本件史料故事之標的為現今婦聯會美齡樓,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19號(地段號:成功段二小段95地號),近捷運善導寺站3號出口及成功高中。 早期中國國民黨婦女工作會(下稱「婦工會」)買得房地作為「婦女之家」使用,1999年賣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2005年現建物興建完竣,現為「婦聯會美齡樓」。 向國防部買房覺得不夠用
  • 松山油漆廠交易案及後續處置說明
    本會今(16)日召開第63次委員會議,就中國國民黨日前向本會補申報其所持有之松山油漆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山油漆公司」)百分百股權為該黨之財產,並以政黨法要求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為由,函請本會許可其出售所有股權等事進行初步討論。 本案緣起中國國民黨於民國(下同)44年間向臺灣工礦公司標購取得,原屬日產接收之財產的松山油漆公司,後於48年間臺灣省政府先同意鐵路局自設油漆
  • 《黨產研究》別冊–檔案選輯(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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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定婦聯會財產約387億元為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為國有
    本會於今(19)日召開第61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之財產,除「保管委員會經費」外,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移轉為國家所有,其中含381億現金存款及股票,以及公告現值約6億之不動產等。本會處分理由簡述如下:  
  • 中國國民黨臺灣區產業黨部委員會為「借調」人員代電臺灣機械公司
    1961年12月9日,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臺灣區產業黨部委員會主委徐鼐致函同為國民黨黨員的臺灣機械公司杜殿英董事長與陳垚總經理。函件謂本項「借調案」經報請經濟部,由同為國民黨員的經濟部長楊君毅,以「(五〇)君黨字第〇一一二號函」同意辦理在案,希望臺灣機械公司分別自1963年1月和1964年1月起,共分配兩名名額,從國民黨臺灣區產業黨部委
  • 勞軍捐第五次協調會議決議:婦聯會軍友社正式函予省進出口公會繼續附勸勞軍捐並透過會員大會通過
    一九六二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在中央黨部第五組會議室召開勞軍捐協調小組第五次會議。本次會議議決若干重要事項,包括: 一、 一九六二年起除附勸勞軍捐數額不再限於原定一千五百萬台幣之外,推派婦聯總會、軍友社兩團體正式共同行文省進出口公會,要求繼續附勸勞軍捐。並要求省進出口公會透過會員大會通過此項要求。 二、 推派以警備總部代表為首,婦聯會
  • 本會就舊中央黨部追徵案停止執行裁定提出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日前就本會認定中國國民黨舊中央黨部為不當取得財產並向中國國民黨追徵新臺幣(下同)11.3億元價額的行政處分,裁定停止執行,本會於今(27)日依法提出抗告。 北高行前述裁定,與行政法院向來認為金錢給付之行政處分不應停止執行的往例不同,本會認為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以確保裁判一致性之必要。 日前(24日),最高行政
  • 依行政處分取得財產說明
    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之規定,本會應定期就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進行公告,以利社會大眾了解本會清理及收回不當黨產之進度;另依同條例第25條之規定,如公告之不當取得的財產,原本即是屬於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的部分,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本會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 本會就北高行裁定婦聯會停止執行案抗告成功
    針對本會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的行政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日前裁定停止執行(下稱「停止執行裁定」),本會於本月7日依法提出抗告。今日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北高行停止執行裁定,亦即本會認定婦聯會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之行政處分效力不停止執行,本會抗告
  • 勞軍捐第四次分配會議:今後勞軍捐額度不限一千五百萬,由婦聯總會、軍人之友社處理
    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中國國民黨中央第五組召集包括婦聯會、軍友社、國防部總政治部、警備總部等單位,於民眾團體活動中心召開進出口外匯附勸勞軍捐第四次分配會議。 本次會議主要目的,在於聽取省進出口公會理事長林溪圳報告一九五九、一九六〇等兩個年度超出原訂額度一千五百萬之附勸勞軍捐,已由各地進出口公會支付之情形並同意備查。本次會議議決,今後捐款收支應設立專戶由捐獻單位及接收捐獻單位婦聯會及
  • 勞軍捐第三次協調會議決議:捐款超過預定數額依然繼續
    一九六一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在婦女之家召開勞軍捐協調小組第三次會議。本次會議報告、議決若干重要事項,包括: 一、為推行第二次會議決議「捐款滿一千五百萬元之後,仍
  • 國民黨史料: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籌組婦聯會
    一九九六年,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所屬黨史委員會編纂了一系列黨史發展史料叢書,其中一集為陳鵬仁先生主編之「婦女工作」篇。書中對於中國國民黨自成立以來關於婦女工作之發展與波折,做了相當詳盡的介紹。其中,關於「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之成立由來,有相當詳盡的介紹。 從書中敘述可知,在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尚未播遷來
  • 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組織要點(1961.7.12)
    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中國國民黨中央第五組於中央第五組會議室召集包括軍友社、婦聯會、警備總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國民黨台灣省黨部、台灣省進出口公會、台北市進出口公會等單位代表,商討進出口外匯附勸勞軍捐款處理事宜。會中決議組設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並將此一小組會議定位為中國國民黨黨內協調會議。會中並決議草擬此專案會議「小組組
  • 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會議決定,外匯附勸數額仍為每1美元附勸新臺幣5角(1963.2.21)
    1963年2月21日,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舉行第8次會議,該次會議主席為中國國民黨中五組秘書鄭森棨,總政治部、婦聯會、軍友社、臺灣省黨部、臺灣省進出口公會等單位出席會議。本次會議之會議紀錄於標題旁註記「黨內文件對外保密」。在會議中,決定自民國52年3月1日起每1美元外匯附勸數額繼續為新臺幣5角,茲摘錄如下:
  • 本會就6個逾期未申報財產政黨之調查及處理情形
    一、 申報期限 本條例於105年8月10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911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故符合本條例所定義之10個政黨,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滿一年即106年8月12日前依本條例第8條規定向本會申報財產,逾期未申報者,依本條例第26條第1項處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本會考量裁處罰鍰將對人民財產權影響至鉅,經
  • 中國國民黨中央社工會主持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第40次會議,分配5千萬元興建臺北國軍英雄館 (1978.6.21)
    1978年6月21日,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舉行第40次會議,該次會議主席為中國國民黨中央社工會副主任鄭森棨,總政戰部、婦聯會、軍人之友社、臺灣省黨部、台北市進出口公會等單位出席會議。本次會議之會議紀錄於標題旁註記「黨內文件請妥保存」。在會議中,討論民國66年外匯附勸勞軍捐款之分配使用,茲摘錄如下:
  • 第46次委員會議會後新聞稿
    本會於今(24)日召開第46次委員會議,決議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以違反法令等悖於政黨本質及民主法治原則方式取得臺北巿中正段三小段104地號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下稱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追徵其價額共計新臺幣11億3,973萬6元。 本件處分事實及理由簡述如下:38年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