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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事項說明

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之規定,符合本條例之各政黨、其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向本會申報財產。
一、    申報主體:依內政部105年9月2日臺內民字第1050433653號函,符合本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之政黨,共有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中國民主社會黨等10個政黨。次按本條例第8條第5項之規定,經本會認定為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亦負有申報義務。
二、    申報範圍:
依本條例第8條規定,申報財產的範圍有兩部分:
(一)    政黨或附隨組織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到本條例公布日為止,所取得及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現有財產。
(二)    政黨或附隨組織於上述期間內取得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但現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
三、    申報財產之種類:包括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於各種事業之投資等。
四、    申報格式:政黨、附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應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八條第三項關於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之公告」(超連結: https://www.cipas.gov.tw/regulations/12)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財產申報格式填寫說明」(超連結: https://www.cipas.gov.tw/regulations/11)等規定,向本會申報財產。
五、    政黨、附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向本會申報時,應載明財產的來源、種類、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如果訂有書面契約,並應檢附其契約等相關資料。政黨、附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依本條例第8條規定應申報之財產,若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等情況,該等財產將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六、    前揭政黨、經本會認定為其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自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財產,依本條例之規定,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本會於收受其主動申報之內容後,將進一步查核,並歡迎社會各界提供相關訊息。
七、本網站所公布之財產申報內容,僅提供作為我國人民了解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財務運作之用途,與是否不當取得財產之適法性評價並無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