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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舉發事項說明

本會職責是在調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有無不當取得財產,並藉由認定、處理此類不當取得財產,以實現轉型正義,進而維護政黨間公平競爭,深化我國民主政治。惟考量到此類不當財產之取得,多數都發生於我國威權統治時期,而在威權統治時期,執政者往往藉由對人民言論、思想乃至於傳播方面的控制,造成寒蟬效應,人民不敢就相關事物為表達、記載或保存,造成本會收集史料的困難。

有鑒於此,本會基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第3項的授權,訂定「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只要我國人民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即依前述辦法發給獎金。

我國人民如果要向本會舉發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 必須以書面,由舉發人簽名或蓋章,並提供下列資料予本會:
  • 舉發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 受舉發對象之名稱、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的特徵。
  • 足資顯示受舉發對象隱匿、遺漏申報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的相關事證。
     
  1. 若因舉發人提供的資訊,使得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應視其所提供事證的重要性,於不逾該財產價值百分之一比例範圍內,由本會循預算程序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
     
  2. 其餘注意事項及更詳細的規定,請詳見本會所訂定的「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回復權利事項說明

有鑒於我國曾經歷數十年的威權時期,在該期間,許多人民可能迫於政府高壓統治,為避免自身性命、前途及家人安全受到危害,而被迫以低於市價甚至是無償的方式轉讓其所有之財產予當時的統治政黨或其所屬附隨組織,導致人民權利受有損害。

為了幫助這些權利遭受不當侵害的人民能夠回他們原有的權利,本會基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5條第3項的授權,訂定「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作為本會處理人民權利回復的規範準則。

我國人民(包括我國法人或社團)如果要申請回復權利,必須注意的事項以及所需檢附的申請書、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如下:
 

  1. 注意事項:
  • 申請人必須是我國人民或在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
  • 申請回復的財產限於本會自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回或追徵之不當取得財產。
  • 必須在本會取回或追徵不當取得財產公告後一年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1. 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以及應檢附的相關證明權利文件:
  • 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住居所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明文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 申請人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 申請回復權利的系爭財產。
  • 申請人為系爭財產的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
  • 申請日期。
  • 申請人為依法繼受原權利之人時,應提出有無其他繼受人的證明。
     
  1. 其餘注意事項及更詳細的規定,請詳見本會所訂定的「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