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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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檢舉不當黨產?依據本會所訂定的「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第3條規定,向本會舉發要以書面的方式為之,由舉發人簽名或蓋章,並提供下列資料給本會: 一、舉發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二、受舉發對象之名稱、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的特徵。 三、足資顯示受舉發對象隱匿、遺漏申報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的相關事證。 本會對於舉發人的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識別身分的特徵及舉發內容等資料將予保密。 檢舉的書面,請寄至本會地址(10486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5樓)。更新日期: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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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不當黨產有什麼獎勵?舉發人依本會「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第3條規定向本會舉發,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應視其所提供事證的重要性,於不逾該財產價值百分之一比例範圍內,由本會循預算程序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 若有數人共同舉發同一事項而應發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若數人分別舉發同一事項並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判斷其先後者,亦同。 數人先後舉發同一事項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的舉發人;其餘舉發人提供的事證,對於不當財產的追回有重要幫助者,得由本會酌給獎金。(詳閱:本會業務→獎勵舉發:https://www.cipas.gov.tw/rewards)更新日期: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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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如何申請回復權利?本會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會定期公告清單,並揭載於本會官網。如依黨產條例所取回或追徵所得的財產,原係取自於我國人民或在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者,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前項清單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詳閱:本會業務→回復權利:https://www.cipas.gov.tw/recoveries)更新日期: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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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委員如何選任及組成?依據黨產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本會置委員11人至13人,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依同條第3項規定,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黨產會委員派聘及組成均秉持上開規定辦理。更新日期: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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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的調查權如何行使?本會得依黨產條例第11條規定向有關機關(構)調取卷宗及資料,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不受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之限制;要求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事業的所在地、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或個人的住居所為必要之調查;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等。且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違反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更新日期: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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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的不當黨產,黨產會將如何運用?依據黨產條例第6條規定,經本會認定屬於不當取得的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若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追徵其價額。依據民國106年12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月27日由總統制定公布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規定「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即上開不當黨產之運用係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為之。更新日期: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