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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會/軍友社「催收勞軍捐」公文稿兩則(1990.10.20、1991.6.24)在台灣逐漸民主化之後,依附於各行各業徵收的「附勸勞軍捐款」(以下簡稱勞軍捐),正當性受到逐漸增強之質疑。包括其中依附於進出口業結匯時徵收之「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而此項勞軍捐最終於1989年7月1日起停止徵收。 事實上,在停止徵收此項勞軍捐之前,台灣省進出口公會與高雄市進出口公會已從1987年起,停止繳納這項「捐款」。 本篇史料故事揭露的,第一則是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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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第十次會議:1964年度「捐款」 兩千一百萬元以下之部分由婦聯會得2/3 軍友社得1/3 1963年度超出兩千一百萬之部分另行開協調會議分配 捐款代表請將決議提請捐款者省進出口公會之理事會支持(1964.1.30)1964年1月30日,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以下簡稱第五組)在「中國之友社」會議室召集第十次「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協調會議(以下簡稱外匯勞軍捐協調會議)。組成會議小組的機關團體,如國防部總政治部、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現今之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會)、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以下簡稱軍友社)、國民黨台灣省黨部、警備總部、台灣省進出口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省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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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業外匯勞軍捐協調小組第九次會議紀錄:准省進出口公會為籌措經建會管經費預借捐款一百萬 續撥之五十三萬元應予緩議(1963.9.4)1963年9月4日,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在台北市林森南路婦女之家召開第九次協調會議。這次會議依舊同前幾次會議,由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之代表主持,其餘協調小組成員如中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即今之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會)、軍人之友社、國防部總政治部、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國民黨台灣省黨部等機關團體代表,皆出席本次會議。會議紀錄依然同前幾次紀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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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會軍友社合編《進口外匯結匯付勸勞軍捐款實施辦法》(1983.11.1)1983年11月1日,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前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會)與軍人之友社(以下簡稱軍友社)合編了一本名為《進口外匯結匯付勸勞軍捐款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勞軍捐實施辦法》)之小冊,分送各相關機構團體、銀行,規定各地相關機構團體與銀行之作業人員收取進口外匯結匯勞軍捐的相關作業程序。 根據《勞軍捐實施辦法》,婦聯會與軍友社開宗明義宣稱「進口外滙結滙附勸勞軍捐款」(以下簡稱勞軍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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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編史料故事:國民黨中改會通過五項強化外圍組織辦法 規範婦聯會組織 規定各級婦女會應建立黨團吸收優秀婦女入黨培養其愛黨愛國觀念 明訂救國團為該黨外圍組織 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1952.09.01)1952年9月1日,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以下簡稱中改會)召開第392次會議。該次會議中通過幾項攸關該黨組建各種組織的辦法:「健全工會、漁會及工商、青年、婦女團體組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五種,其中針對婦女與青年工作,通過《健全婦女團體基層組織加強黨的領導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修正通過《健全各種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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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黨產調查──政黨土地取得及處分統計》調查報告本會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調查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之各政黨土地取得及處分概況,計有中國民主社會黨、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共三個政黨持有土地,今(19)日公告調查報告全文,主要內容如下: 一、 政黨名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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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6月25日第68次委員會議紀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68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8年06月25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林主任委員峯正 肆、出席人員:施副主任委員錦芳、孫委員斌(請假)、許委員有為、吳委員雨學、林委員詩梅、李委員福鐘、張委員世興、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沈委員伯洋(請假) 伍、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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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5月28日第66次委員會議紀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66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8年05月28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林主任委員峯正 肆、出席人員:施副主任委員錦芳、孫委員斌、許委員有為、吳委員雨學、林委員詩梅、李委員福鐘、張委員世興、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請假)、沈委員伯洋 伍、列席單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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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通過《健全婦女團體基層組織加強黨的領導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明訂婦聯會各縣市所屬分會及工作隊應健全組織(1952.09.01)1952年9月1日,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以下簡稱中改會)召開第392次會議。該次會議中通過《健全婦女團體基層組織加強黨的領導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辦法中明訂「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所屬縣市之分支會機構及工作隊,應愈健全其組織,以加強發揮婦女對反共抗俄力量之貢獻。」 前述會議記錄茲摘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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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婦聯會387億元為不當黨產具處分效力有關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就本會認定該會之財產,除「保管委員會經費」約新臺幣(下同)2.46億元外,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移轉為國有的行政處分,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一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日前裁定「命移轉為國有的部分暫時停止執行,確認不當取得財產的部分則效力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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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出款,婦工會特權買地,蔣經國批示:「餘款不必索回」(1968.8.12)本件史料故事之標的為現今婦聯會美齡樓,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19號(地段號:成功段二小段95地號),近捷運善導寺站3號出口及成功高中。 早期中國國民黨婦女工作會(下稱「婦工會」)買得房地作為「婦女之家」使用,1999年賣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2005年現建物興建完竣,現為「婦聯會美齡樓」。 向國防部買房覺得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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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婦聯會387億移轉為國有被停止執行將提出抗告本會於今(108)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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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附勸勞軍捐第七次協調會議記錄:超過預計額度之勞軍捐,依然由婦聯會、軍友社運用大多數款項。(1962.6.5)1962年6月5日下午三時,國民黨中央第五組依例召集婦聯會、軍友社、警備總部等單位,舉行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分配會議。 由於1961年進出口公會徵收預定額度1,500萬之勞軍捐外,尚有九百餘萬之餘額。這九百多萬餘額之分配,在第五次勞軍捐分配協調會議決議由警備總部、婦聯總會、軍人之友社等七個單位組成小組會商分配辦法,並於第六次會議由分配小組等「相關單位」提出一個分配版本,另由進出口公會提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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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業勞軍捐協調小組專案會議第六次會議記錄(1962.1.13)1962年1月13日下午四點,在警備總部政治部簡報室召開第六次勞軍捐協調小組暨專案小組的協調會議。本次會議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協調前次仍未解決,關於1961年勞軍捐超收預定1500萬額度之外的款項如何分配,以及1962年由進出口公會提出,調高收取「捐款」的事務費用等問題。 針對1961年除預定徵收額度1500萬之外,超收的941萬9000元,進出口公會認為應將其中之500萬交由軍人之友社以及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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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婦聯會財產約387億元為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為國有本會於今(19)日召開第61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之財產,除「保管委員會經費」外,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移轉為國家所有,其中含381億現金存款及股票,以及公告現值約6億之不動產等。本會處分理由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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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婦聯會案停止訴訟說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因認黨產條例有違憲之疑義,日前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與本會間關於認定婦聯會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書)之撤銷訴訟,裁定停止訴訟並向司法院聲請釋憲乙事,本會予以尊重,不提出抗告。惟本會認定婦聯會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依法保全婦聯會名下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之資產,為推動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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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軍捐第五次協調會議決議:婦聯會軍友社正式函予省進出口公會繼續附勸勞軍捐並透過會員大會通過一九六二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在中央黨部第五組會議室召開勞軍捐協調小組第五次會議。本次會議議決若干重要事項,包括: 一、 一九六二年起除附勸勞軍捐數額不再限於原定一千五百萬台幣之外,推派婦聯總會、軍友社兩團體正式共同行文省進出口公會,要求繼續附勸勞軍捐。並要求省進出口公會透過會員大會通過此項要求。 二、 推派以警備總部代表為首,婦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