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暨不當取得財產命移轉國有及追徵價額案
主文:被處分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被處分人1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其中如附表1所列資產,於扣除該資產之負債後,其價值超過新臺幣二億五百二十四萬三千九百三十四元之部分,非屬不當取得之財產。附表2所列土地及地上建物為被處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附表3所列土地為被處分人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之不當取得財產,自第二項非屬不當取得財產及第三項不當取得財產以外之被處分人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七十七億三千一百三十八萬九千一百八十五元。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08號),本會於10月8日收對造聲請停止執行狀。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10號),本會於10月17日收對造聲請停止執行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08號裁定主文:相對人民國108年9月24日黨產處字第108003號處分,關於主文第三項命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移轉原處分附表2所列之土地及地上建物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部分,於該部分處分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相對人民國108年9月24日黨產處字第108003號處分,關於主文第四項附表3所列土地為被處分人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之不當取得財產,自第二項非屬不當取得及第三項不當取得財產以外之被處分人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七十七億三千一百三十八萬九千一百八十五元部分,於該部分處分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其餘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10號裁定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本會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08號裁定下命處分停止執行部分提起抗告。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08號裁定確認處分未停止執行部分提起抗告。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10號裁定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提起抗告。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7號),本會於12月2日收對造起訴狀。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8號),本會於12月2日收對造起訴狀。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兩造抗告均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